詹培君

詹培君(1925-),安徽盱眙人。 依(40)安澄字第153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涉叛亂嫌疑案。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詹培君因叛亂案經判決無罪,故詹君於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53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