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家瑗

葛家瑗(1927-),四川酉陽人。 第一案:依(38)翌晏字第08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永興軍艦中尉通訊官,1949年該艦停泊白茅砂島附近防匪南渡時,書記官朱季剛、航海官陳萬邦等聚眾叛變,時逢其值更,與朱季剛相遇,朱告知其準備將艦開往南京投匪,邀同行動,其初未贊同,經朱一再煽惑並威脅搗亂,且念及兩人感情頗篤,竟接受煽惑,迨值更交替後,即返寢室,未將朱季剛等將叛變之事告知相關同僚與長官等情。1949年11月11日被羈押。1949年經海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第2項「聽從煽惑不執行職務」判決減處有期徒刑5年。1950年9月22日提赴反共先鋒營受訓。 第二案:依「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案人員名冊,其為先鋒營第二期中尉。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1月經第3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聽從煽惑不執行職務,係以其自白為唯一依據。且依臺北市後備司令部其兵籍表記載,其於永興軍艦事變時,於平亂初期曾堅決拒絕代匪駕駛永興艦駛赴匪區,其後復能冒死圖功,率領五人攻佔駕駛臺,使叛亂得以順利弭平,曾獲頒海功獎章乙座,但因未能制敵機先,故又判刑5年,隨後經代艦長彭廣榮以該員功多於過,呈准保釋,送反共先鋒營受訓等情以觀,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依立法院2002年12月13日修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附帶決議,修法意旨包括前海軍先鋒營事件。依海軍總司令部(90)挹力字第7379號呈副本查覆,前「海軍反共先鋒訓練營」性質係「訓練歸俘及思想不純正之人員」,暨該部(91)挹力字第07802號書函查覆,參照本軍史略及相關文獻資料「先鋒營為收訓涉嫌叛亂或匪諜限制人身自由之場所」。且依其兵籍表記載,其為反共先鋒營2期受訓學員,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