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元順

邱元順(1918-1994),山東煙台人。 依(43)審聲字第5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海福六號漁船船員,其隨船駛往大陳南嶼山海面捕魚,被匪海軍截獲俘掳,解往匪區定海予以反動訓練,後釋放遣返臺灣。1953年9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6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曾受匪訓練,思想難免受其毒害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