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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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刈川(1929-),安徽蕪湖人。 依(45)典具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青年軍二○五師運輸營中士班長陸軍感訓大隊第二中隊隊員,其由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保送鳳山陸軍訓練司令部軍士隊第四期受訓,因被誘攜帶符號潛逃投效基隆要塞司令部,之後因與匪諜楊宏永相識,涉叛亂嫌疑。1954年5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軍中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10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其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61年3月1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令移送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交付感化3年。1964年4月4日開釋。 其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與匪諜楊永宏往還,思想不純正,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前青年軍二零五師運輸營中士班長陸軍感訓大隊第二中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2)台統2藩字第886號
    • 判決主文: 軍中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共計限制人身自由3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