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學明 (祁榕寶、祁榕竇)

祁學明(1949-),安徽郎溪人。 依(58)初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私立建業中學學生,其連續在該校門板上書寫「毛主席萬歲…」等反動文字。1968年5月28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5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之自白及調查局之鑑定書為據。惟其於學校廁所門板上書寫「毛主席萬歲,毛主席是東方的紅太陽,要打倒美帝國主義及蔣○○集團,蔣○○集團與美帝國主義是萬惡的獨裁者」、「毛主席萬歲,趕走蔣○○集團」等文字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建業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