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韶

葉韶(1915-1962),浙江溫嶺人。

依(50)警審特字第36號判決書、(51)警審更字第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麥寮鄉公所辦事員,其在原籍浙江溫嶺縣為匪竊據後,參加匪分攤農業稅及營業稅會議,協助算糧,又加入匪商聯會及醫療公會為會員。並充任車路鎮鎮府文教委員。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1年經國防部覆判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1962年1月20日因病送醫。1962年逝世。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判決公訴不受理。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參加叛亂組織案經發回更審,因其於羈押審理中死亡,經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其於公訴不受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麥寮鄉公所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葉韶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本件公訴不受理,參加叛亂之組織,本件公訴不受理,原判決關於葉韶部份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17日,1962年因病送醫,當年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