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鋆 (林鑒)

林鋆(1917-),福建福州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新竹商業職業學校校長,其經匪訓練思想不純,予以感訓3年。1950年4月26日發交感訓。1950年9月25日遣返大陸。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 其經匪訓練, 思想不純,應予以感訓3年,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