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春 (葉香)

葉春(1924-2003),廣東欽縣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匪嫌,被控有勸誘劉天水加入匪黨並囑建立組織嫌疑。1953年4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12月14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1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匪嫌案件係因未發現有為匪真實事證而經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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