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拯民

葉拯民(1921-1956),遼寧遼陽人。

依(39)勁功字第3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空軍第八大隊上尉參謀,其被檢舉有縱容匪諜罪嫌。1951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2月經第8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判決書記載,其涉嫌縱容匪諜罪嫌案,經綜核事證,難謂其應負若何罪責,自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空軍第八大隊上尉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32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