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廷珪

葉廷珪(1905-1977),臺灣臺南人。 依(37)戰審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政,其於中日作戰期間,充任臺南挺身隊隊長,曾強征歐大郎、林德和等千餘人入伍,送往新幾內亞及國內各地,參加侵略戰爭,有違反國際公約,支持對我國侵略戰爭之罪嫌。1948年3月24日被捕。1948年7月3日保外就醫。1948年經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處無罪。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判決37年度戰審字第27號判決書所載,葉君確係於該段時間因戰爭罪犯遭限制人身自由後受無罪之判決,則其無罪判決前之羈押,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4款之規定,應予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9月經第4屆第21次董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x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7年
    • 裁判書字號: (37)戰審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限制人身自由3月1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