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鐘鶴 (林鍾鶴)

  • 林鐘鶴 (林鍾鶴) 1914年出生 浙江 鄞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鐘鶴(1914-),浙江鄞縣人。 依(40)安潔字第27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財政部臺北關本口稽查員,其經張長弓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來臺後由姚家本介紹與蔡孝乾認識,同受蔡孝乾領導,互相來往等情。1951年2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述、同案被告姚家本及另案蔡孝乾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抗辯,且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此外無其他積極之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財政部台北闗本口稽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70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