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泛洋
- 王泛洋 男 1924年出生 湖北 黃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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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泛洋,1923年生,男,湖北黃岡人,1953年被捕時年30歲。王泛洋初中畢業後,適逢抗戰爆發,隨學校流亡鄂東,廣城大別山國立二中畢業後投身軍旅,服役於青年軍第二○四師。1945年戰爭結束後復員返鄉,曾短暫就讀武漢大學,旋因戰亂經四川、廣州等地輾轉來臺。最初插班就讀臺大法律系,之後在《台灣新生報》南部版覓得校對工作,迄於被捕。
所涉及案件為「王泛洋案」,是1950年代情治單位監控新聞工作者的典型案例。王泛洋平日喜好閱讀文學書籍,議論時局,對政府措施偶有不滿,而遭同居一室的報社同事馬原極、董昌明向憲兵隊密告。經憲兵隊派員跟監月餘,發現被跟監人除不滿言論外,「並無其它有力資料可資證實為匪諜」。辦案人員復與該社主管陳叔同協調派遣幹員進入報社臥底,王泛洋不僅全然不察,並且熱心借書籍給臥底人員研讀,並囑其撰寫心得日記。臥底人員經貼身偵查半年後,仍未發現有任何組織關係,經評估後認為此一複式動員效果已臻極致「繼續培養,亦難求發展,乃予逮捕法辦」。
1953年1月9日情治單位逮捕王泛洋到案,情治人員雖找不到證據證明他曾經「參加叛亂組織」,但「來臺後不滿現實,常閱讀巴金、魯迅、屠格涅夫等所著之《父與子》、《春潮》等左傾書籍,發表反動言論」,以及「擬以30人為一小組,控制機關團體,破壞社會安全,有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嫌」。國防部(42)廉度字第89號宣告交付感化3年。王在感化教育結束後,先後在屏東潮州中學、高雄鳳山中學等校擔任國文教員,晚年不詳。
1999年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74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泛洋(1924-),湖北黃崗人。依(42)廉度字第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新生報》南部版核對,王泛洋涉嫌在鄂東廣城大別山國立第二中學就讀時,曾受該校匪諜國文教師柳葉清宣傳誘惑,憧憬共產主義,嗣在武漢大學鼓動學潮,來臺後不滿現實,當閱左傾書籍,發表反動言論,並徵以三十人為一小組,控制機關團體,破壞社會安全,有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嫌。1953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感化開釋。0174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王君研讀左傾書籍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百齡
本案為0174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泛洋(1924-),湖北黃崗人。依(42)廉度字第8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新生報》南部版核對,王泛洋涉嫌在鄂東廣城大別山國立第二中學就讀時,曾受該校匪諜國文教師柳葉清宣傳誘惑,憧憬共產主義,嗣在武漢大學鼓動學潮,來臺後不滿現實,當閱左傾書籍,發表反動言論,並徵以三十人為一小組,控制機關團體,破壞社會安全,有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嫌。1953年10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30日感化開釋。0174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王君研讀左傾書籍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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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新生報南部版校對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8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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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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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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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