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昭

林燕昭(1930-),臺灣臺中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學生,其與匪黨江泰湧有極深友誼,不無受其誘惑,但否認參加匪黨,亦未發現具體事實。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簽准交付感訓6月。1950年10月21日交付感訓。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命令發交感訓,係以其與匪黨江泰湧有極深友誼,不無受其誘惑,應屬思想層次之問題,此外查無其他具體犯罪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中高職高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53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