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器聰

林器聰(1923-2004),臺灣新竹人。 依(38)訴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林秋蘭、蔡亮先後接受林元枝之誘惑參加匪黨,林秋蘭與蔡亮分任小組組長,林器聰為指導,並曾開會數次,講述政府腐敗及共黨政治良善等情。194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 其於2001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6月經第3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4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4年12月經第3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器聰共同陰謀意圖變更國體顛覆政府,係依據林軍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林秋蘭等人於警局之供述及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為據,為林君及共同被告林秋蘭於審理中均否認陰謀內亂,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另案被告曾才發等之供述內容為何亦未予以載述,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变更國体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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