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進坤

楊進坤(1910-1987),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灣中興紙業公司事務員,其涉奸匪嫌疑,無犯罪事實,亦無絲毫佐證,應予免議,經簽准令飭該管轄鄉鎮公所領回察看。1950年9月18日奉准交保察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1月經第8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奸匪嫌疑楊進坤,無犯罪事實,亦無絲毫佐證,應予免議,1950年9月4日簽准令飭該管轄鄉鎮公所領回察看,39年9月18日奉准交保察看」等情;應認楊君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