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得珍

楊得珍(1905-1967),臺灣屏東人。 依(43)審復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訴與蕭秀江交往密切,且曾聽蕭秀江講述為匪宣傳等語,涉有知匪不報罪嫌。1952年2月1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5年2月3日奉准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3月經第6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10年9月經第6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係因涉叛亂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則其於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楊得珍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2年11月2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