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學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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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學洙(1915-),安徽渦陽人。 依(43)審三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北女子師範學校教員,其就讀上海美術專科學校時,曾受匪幫煽惑宣傳,加入匪幫上海法南區支部,為其散發傳單、張貼標語,並介紹同學林罕靜參加。又曾加入匪幫安吳堡游擊幹部訓練班受訓,結業後被派至豫東華西縣,組織游擊隊,而後與匪失去連絡,乃滲入通信兵學校軍事營受訓,為章伯鈞之幫徒王則民所賞識,受邀至重慶加入章伯鈞之組織,又介紹張曉江加入該組織等情。1953年4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4月16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台北女子師範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