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木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擔任臺中縣溪湖信用組合長並成立溪湖青年隊,同年3月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羈押約4個月,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砲指部九三五營第二連二兵砲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判字第051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約4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