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英
- 楊金英 女 1932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桃園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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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金英(1932-1987),臺灣桃園人。
依(44)審復字第36號判決書及案卡,案發時無業,其因叛亂案,經查其患病,應命於其病癒前停止審判。又因追權時效己完成,依法應予免訴判決。1953年11月7日被羈押。1955年9月21日保釋就醫。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於44年9月21日保釋就醫,後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予免訴判決,其保釋就醫前受羈押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依(44)審復字第36號判決書及案卡,案發時無業,其因叛亂案,經查其患病,應命於其病癒前停止審判。又因追權時效己完成,依法應予免訴判決。1953年11月7日被羈押。1955年9月21日保釋就醫。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於44年9月21日保釋就醫,後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予免訴判決,其保釋就醫前受羈押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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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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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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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