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金英

楊金英(1932-1987),臺灣桃園人。

依(44)審復字第36號判決書及案卡,案發時無業,其因叛亂案,經查其患病,應命於其病癒前停止審判。又因追權時效己完成,依法應予免訴判決。1953年11月7日被羈押。1955年9月21日保釋就醫。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於44年9月21日保釋就醫,後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予免訴判決,其保釋就醫前受羈押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