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英

  • 林德英 1927年出生 福建 上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德英(1927-),福建上杭人。 依(43)審三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警衛營突擊排一等兵,其隨隊調駐綠島新生訓導處擔任警衛,邀同同排士兵丁秀山、鄒可仙會商逃亡,亦不反對周光漢提議攜帶槍械,脅迫老百姓駕駛帆船逃往香港,擬赴大陸打游擊,如不成功,就投向共匪等情。1953年7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7月28日刑期結束,10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指由周光漢提議攜帶槍械,脅迫老百姓駕駛帆船逃往香港,擬赴大陸打游擊,如不成功,就投向共匪。其並不反對乙節,並無法證明其確有叛亂意圖,亦難以證明其確有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保安司令部警衛營突擊排1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