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謀

  • 王杰謀 1938年出生 廣東 海豐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情報局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杰謀(1938-),廣東海豐人。 依(55)貞律判字第0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海威訓練班學員,其經羅隋、卓旺等介紹,參加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工作委員會汕尾分會,復經汕尾分會書記張作介紹加入中南局海鷹訓練班接受特種訓練,備派潛臺,從事組織及情報工作。於赴港後曾與中南局駐港工作人員吳豐正取得聯絡,即與吳君共同編造掩護歷史,並規定代語及聯絡方法,後奉吳君之命,偽以難民身份,向九龍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辦事處申請來臺。1962年8月27日被羈押。1966年經國防部情報局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其餘沒收。1975年經國防部情報局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8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所載之事實及證據,縱其加入匪組織受訓,其行為亦僅屬參加叛亂組織,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前海威訓練班學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貞律判字第001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2年被羈押,1966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7年8月26日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