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自思

楊自思(1919-1972),浙江寧海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中央改造委員會助理幹事,其於原籍寧海淪陷時,被匪脅迫將所經管餘糧千餘斤交出,但非有意資匪,此外亦無其他叛亂事證。1952年10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3月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楊自思於1949年浙江省寧海縣淪陷時,被匪脅迫將所經管餘糧千餘斤交出,但非有意資匪,此外亦無其他具體叛亂事證,罪嫌不足,裁決不付軍法審判等情,則楊君經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