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必彬

本案為0020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必彬(1916-),江蘇灌雲人。0020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