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友朋

楊友朋(1917-1984),臺灣屏東人。 依(43)安律字第4551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等據報曾受蕭秀江之反動教育。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4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序字第4111號補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記載,其係因叛亂案經不起訴處分,其不起訴處分理由前之羈押,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受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4551號
    • 判決主文: 戴照輝、李福生、林日祥、張神慶、凃雞、楊友朋、曾阿進均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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