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應龍

黃應龍(1913-1974),湖南湘潭人。

依|(50)督眷字第019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民防處技術室簡任二階四級主任,其曾任上海市警察局提籃橋分局長,匪犯上海時未隨政府撤退,涉嫌為匪工作,口頭向匪交代,領取匪方一個月薪糧及接受匪訊等情,罪嫌不足。1960年9月2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1年1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係因涉匪嫌犯罪嫌疑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其不起訴處分前之羈押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民防處技術室簡任二階四級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