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慶聰

黃慶聰(1928-),臺灣臺中人。 依法務部調查局檢附同名查詢印表系統資料、臺中市光復國民學校代電,案發時為教員,其由陳福添介紹參加匪黨「臺灣工作委員會」,並誘騙地方男女參加匪黨組織。 其於2004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6月經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申請人陳稱其於1949年6月20日服務於臺中市光復國小時,被臺中市警察局逮捕,經訊問數日後,移送臺北市西寧南路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訊,至是年8月底因查查無犯罪事證,交保釋放,共冤獄2月餘等情,有臺中市光復國民學校(發文日期:1949年8月12日)代電記載:「事由:為呈報本校教員黃慶聰等4員,因案離校1月期滿,應予解聘。…一、查本校教員黃慶聰等4員,因案於6月20日離校,迄未能結案到校。二、前以該員等缺席已久,其薪職應如何處理,請求核示,當奉鈞府午有府教字9827號答覆略開『查黃慶聰等4員,因案缺席,照規定自缺日起3星期不能到校,即留職停薪1個月,期滿如仍未到校者,即呈報解聘。』三、茲查該員等,截至本月11日,已滿解聘之期,理合呈報敬請 核備」,以及法務部調查局2004年12月3日調偵貳字第09300479660號函覆:「本局關於黃慶聰之同名案卷,因逾保存期限,…檢附黃慶聰案件銷燬清冊…資料影本記載:案情提要:38 01由陳匪福添介紹參加匪黨「臺灣工作委員會」,並于54 05 底誘騙地方男女參加匪黨組織,該項情報為刑警隊知悉,該嫌聞信離校逃匿太平鄉隱蔽…」等語,且黃君到會陳述1949年6月間之所以被捕,係與廖學銳、陳添福等人叛亂案有關,核與證人黃慶華到會陳述內容相符,應可認黃君曾因涉叛亂罪嫌而遭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要件,予以補償。其於2006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6月經第4屆第18次董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