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劍秋

黃劍秋(1929-),廣東梅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僑務委員會第二處辦事員,其涉包庇叛亂犯區華繼及偽造文書罪嫌。1966年10月5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予以不起訴處分。1967年6月27日移送臺北地檢處偵辦。 其於2006年7月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黃君於不起訴處分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僑務委員會第二處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警檢處字第004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8月2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