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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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詩賓(1902-1975),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468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公碾米廠股東兼經理,其將房屋託林清海保管,並同意林清海建議借予陳大川等居住,林清海並欲邀其參加叛亂組織,其明知林清海、陳大川之匪諜身分未予舉發。1950年1月2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5年7月17日刑期結束,7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藏匿叛徒林清海等人,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林清海等人為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大公碾米廠股東兼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68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