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裕益

林裕益(1938-),廣東惠來人。 依(43)警審聲字第2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漁民,其由中國大陸災胞救助總會,以反共漁民身分接運來臺,居住接待所期間,先後歌唱匪《白毛女》、《義勇軍進行曲》歌曲數次,並講述「自由中國不自由」等不滿政府言論。1959年6月12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9年11月16日交付感化。1963年6月8日感化開釋。 申請案於2012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民國(43)警審聲字第22號裁定認定,林裕益於47年3月以反共漁民身分接運來臺,在接待期間,先後歌唱匪《白毛女》、《義勇軍進行曲》歌曲數次,並講述「自由中國不自由」等不滿政府言論,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情,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