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萬興
- 林萬興 男 1929年出生 浙江省 定海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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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第41師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萬興(1929-),浙江定海人。
依(54)自教判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十一師司令部一二一團衛生連下士駕駛,其曾在金門太武圓環附近撿獲共匪利用砲宣彈散播之匪安全通行證,並私自將其藏匿於《自由談》雜誌中,意圖於反攻作戰時投降匪軍等情。1964年10月10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第四十一師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67年4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本案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4)自教判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四十一師司令部一二一團衛生連下士駕駛,其曾在金門太武圓環附近撿獲共匪利用砲宣彈散播之匪安全通行證,並私自將其藏匿於《自由談》雜誌中,意圖於反攻作戰時投降匪軍等情。1964年10月10日被羈押。1965年經陸軍第四十一師司令部以《戰時軍律》第5條第3項「預備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1967年4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1999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本案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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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一二一團衛生連下士駕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4年
- 裁判書字號: (54)自教判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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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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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