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傳德
- 黃傳德 男 1929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彰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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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傳德(1929-1993),臺灣彰化人。
依(42)安度字第01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訴經陳闖介紹認識匪幹葉連春,葉並告以如何參加共匪組織,破壞政府軍事設施、船隻、電力設備、火藥、工廠、山洞、橋樑等工作相慫恿。1952年5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叛亂部分無罪,被訴偽造貨幣部分不受理。1953年3月16日無罪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被訴叛亂罪嫌,尚乏積極佐證,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依(42)安度字第01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被訴經陳闖介紹認識匪幹葉連春,葉並告以如何參加共匪組織,破壞政府軍事設施、船隻、電力設備、火藥、工廠、山洞、橋樑等工作相慫恿。1952年5月1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叛亂部分無罪,被訴偽造貨幣部分不受理。1953年3月16日無罪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被訴叛亂罪嫌,尚乏積極佐證,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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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4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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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