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新慶

林新慶(1934-),臺灣雲林人。 依(46)審特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虎尾糖廠工人,其在虎尾糖廠酒精池旁防空洞牆上,用粉筆書寫「獨裁主義解放臺灣,打倒軍閥蔣╳╳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反動文字。1956年6月26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3年6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僅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縱使其曾用粉筆在防空洞牆上,書寫「獨裁主義解放臺灣,打倒軍閥蔣╳╳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文字,亦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糖廠工事股紀錄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