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性源

王性源(1926-),河南杞縣人。 依(49)警審聲字第1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船舶總隊委一課員,其於1949年向南京市公安局登記報到,參加坦白會數次,又受匪幹指示至政府區後為匪作宣傳工作等情。1960年3月6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8月12日交付感化。1963年9月2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未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船舶總隊委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聲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