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進興

林進興(1926-),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5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與呂喬木為小學同學,呂喬木曾將手榴彈1枚謂係鄉公所之物,恐怕失竊寄藏其家,由黃玉枝取回,而後即知呂喬木因案潛逃,明知呂喬木為匪諜,未予檢舉。1952年9月1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炸藥相類之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1954年9月2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呂喬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投案匪徒呂喬木之供述為據。惟其僅知呂君因案潛逃,難認其已明知呂君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55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未受允准持有炸藥相類之爆裂物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兩罪併罰,合併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執行2年11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