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超雲
- 林超雲 男 1930年出生 2001年卒 廣東 普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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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超雲(1930-2001),廣東普寧人。
依(42)廉度字第03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粵東反共救國軍第一四一縱隊行動員,其因其家鄉普寧鄉陷匪,經匪抓去解至廣州,受匪思想訓練1月,強迫其在廣州市沙面警察分局充戶籍員,僅20餘天,後帶匪幣800餘萬元逃抵香港,開設小雜貨店,之後向粵東反共教國軍第一四一縱隊副司令陳文坤自首等情。1952年7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6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其係因曾受匪訓練,思想不無影響,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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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粵東反共救國軍第141縱隊行動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03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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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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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