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廷輔

黃廷輔(1924-2003),四川資中人。 依(39)安潔字第1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江甯要塞司令部游動砲兵團第二營第四連上尉連長,其曾被匪俘,並供稱屏東孔雀酒家陳老闆係奸匪在臺之地下聯絡站等情,涉有匪諜嫌疑。1949年8月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月28日交保開釋。09067申請案於2010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0年11月6日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 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黃廷輔因匪諜嫌疑案,犯罪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等情,則黃君經判決無罪交保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