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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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戟(1897-1956),福建福州人。

依(44)審特字第8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力生農場經理,其經陳明貴介紹加入匪黨臺灣工作委員會,受林滔之命潛赴白肯島掩護陳明貴活動,並囑託其同鄉林文光冒充父子關係,改名林舟洲申請入境證來臺。1954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6年4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明貴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加入臺灣工作委員會、赴白肯島、冒用林舟洲之名與林文光偽充父子關係申請來臺等行為,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計劃及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9 歲
    • 當時職業: 力生農場經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8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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