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池

林清池(1932-),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27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隨其父曾綠波及姊夫陳梧桐赴鹿寮仔山上採黃目子,遇叛徒李漢堂(化名林仔)、巫添福(化名阿濱)、張蓀章(化名阿元)及一面部生瘤不識字之人等4人,在山寮中同睡一晚。歸家之次日,李漢堂等人遂至其家中茶飯,飯後李等2人離去,巫留為幫工,十餘日始離去。後李等住宿其鄰近及胡萬丁屋後山寮內,李之妻女彌月,其復隨其父及姊夫與之應酬赴宴,因巫、張等人往楠栖被捕,李等懼而遷至其之山坪草寮內留宿一夜,其並奉父命受雇代李妻搬運行李赴社頭龍角家(姓不詳)躲避。1952年7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1953年7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其父曾綠波與姊夫陳梧桐之供證及叛徒李漢堂供述其知道他們身分等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李漢堂為匪諜,原判決未詳加調查,即認其知匪不報,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73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