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元芳

黃元芳(1922-1993),廣西梅縣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清查組組員,其涉叛亂嫌疑案。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3年8月22日移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2月經第7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其係因叛亂嫌疑案不付軍法審判,因政府機關無法提供其涉案之證據資料。則其於不付軍法審判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立霧工程處清查組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序字第1195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