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晚生

  • 林晚生 1944年出生 臺灣 花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晚生(1944-),臺灣花蓮人。 依(58)初特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經常收聽共匪廣播,思想傾匪,之後應召在海軍康樂大隊服役,乃萌竊取機密文件,俟機送交共匪之念,曾竊取該大隊列為「機密」之書籍《剿匪要領》、《反共作戰計劃》各1冊,又利用晚間竊錄列為「極機密」之「海軍艦艇單位代號駐地表」1份,將奉命送達之「武功(二九七六)海軍行政專用密語表」20張乘機隱匿,退役後進入高雄豐國漁業公司工作。之後為覓取機會將上開機密文件交匪,申請隨該公司遠洋漁船前往海外,未獲批准等情。1969年1月13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2項、《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5條「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交付叛徒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4年1月12日刑期結束,1月13日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多次竊取、竊錄、隱匿《剿匪要領》、《反共作戰計劃》、「海軍艦艇單位代號駐地表」、「海軍行政密語表」等機密文書,退伍後,擬俟機交付叛徒,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其兄林蘭生之供述,以及其呈繳之「海軍艦艇單位代號駐地表」抄件1份、「海軍行政密語表」20張等證物為據。惟其並未著手將文書交付特定之人,在審理中否認有交付叛徒之意圖,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交付叛徒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交付叛徒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