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揚

黃士揚(1923-1975),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劉嘉武曾在婚禮高唱匪偽國歌,劉錦昆亦附從和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防處連同涉嫌知匪不報之其一併拘捕。1954年9月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5年4月4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5號判決認其叛亂罪嫌不能證明,經判決無罪,其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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