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奉瑞
- 王奉瑞 男 1902年出生 1981年卒 遼寧省 黑山縣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奉瑞(1902-1981),遼寧黑山人。
依(41)安潔字第09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設計委員,其係前瀋陽區鐵路管理局局長,於瀋陽陷匪後,為匪俘獲,在匪監視下辦理交代,待匪將東北各鐵路機構統一為瀋陽鐵路管理局後,發表其為顧問等情。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5月16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在陷匪期間曾經匪方授以偽職,縱其辯稱並未就職,但未見積極拒絕,且閱讀匪書報,其思想更難免不受影響,應予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09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設計委員,其係前瀋陽區鐵路管理局局長,於瀋陽陷匪後,為匪俘獲,在匪監視下辦理交代,待匪將東北各鐵路機構統一為瀋陽鐵路管理局後,發表其為顧問等情。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5月16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在陷匪期間曾經匪方授以偽職,縱其辯稱並未就職,但未見積極拒絕,且閱讀匪書報,其思想更難免不受影響,應予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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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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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