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奉瑞

王奉瑞(1902-1981),遼寧黑山人。 依(41)安潔字第09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設計委員,其係前瀋陽區鐵路管理局局長,於瀋陽陷匪後,為匪俘獲,在匪監視下辦理交代,嗣匪將東北各鐵路機構統一為瀋陽鐵路管理局後,發表王瑞奉為顧問等情。1951年5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5月16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王奉瑞在陷匪期間曾經匪方授以偽職,縱王君辯稱並未就職,但未見積極拒絕,且閱讀匪書報,其思想更難免不受影響,應予感化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