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才

林國才(1928-),廣東中山人。 依(69)障判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49年其曾於北京大學接受集訓,研習共黨理論及思想,結訓後由匪分派工作,先後充任華北行政委員會民政局科員、北京大學資料管理員兼學術委員會秘書等職。1962年赴香港從事貿易,任東西洋行中國部經理期間,為助大陸發展經濟,進行投資、設廠之活動。1980年5月30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月20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之行為屬單純貿易活動,且無具體證據足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7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