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家隆

程家隆(1920-1969),湖北天門人。 依(43)審聲字第12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警佐,其於漢口陷匪時,任漢口市警察局第十二分局局員,未及撤退,為匪俘虜送入集中營,照例聽講、寫自傳及坦白等,獲釋後潛伏漢口,後逃赴香港,住調景嶺難民營。來臺轉入臺灣省警察學校受訓期中,未將被俘經過在自傳內述明,軍事檢察官認其希圖掩飾,思想有欠純正,聲請交付感化。1954年5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聲請駁回。1954年10月12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裁定書記載,程家隆係因違反檢肅匪諜嫌疑案件,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3)審聲字第122號裁定本件感化之聲請駁回,並於43年10月12日保釋,則其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警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12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