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良
- 王京良 男 1917年出生 1977年卒 浙江 樂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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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京良(1917-1977),浙江樂清人。
依(42)審三字第2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紙業公司林田山管理處事務股長,其在求學時加入朱毛匪幫,於抗戰期間在家鄉樂清臨江任鄉長兼抗敵自衛分隊長,與土共周丕振勾結,之後並充周匪部參謀長,抗戰勝利後浙江保安團蒞縣清剿,乃離鄉輾轉來臺,迄未向政府自首。1951年4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4月18日刑期結束,4月19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證人應濟舟等之供述及保密局之情報通報表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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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紙業公司林田山管理處事務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2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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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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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