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照耀

曾照耀(1920-),廣東饒平人。 依(39)安澄字第157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第四分局雇員,其等因鄭臣嚴等叛亂案涉有嫌疑。1950年3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9月16日交保開釋。 其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照耀經審訊否認有參加匪黨組織及受匪黨利用共同叛亂等行為,經查尚無具體事證其犯罪行為,自屬不能證明,難令負刑責,應諭知無罪,其無罪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部分,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第四分局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7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2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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