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邦禮

王邦禮(1921-1967),安徽定遠人。 依(51)警審聲字第1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榮民工程隊第一隊工程員,其曾充任瀋陽警備司令部城防溝築委員會少校組長,於瀋陽陷匪後,被匪俘獲,集中於匪解放團受訓月餘,因表現積極,由匪發給路費路條遣發。又於抵達天津時,向其舊同事董節誇張匪幫強大,決心解放天津等語,旋輾轉逃至香港,在香港調景嶺以難胞身份申請入臺。1960年12月8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5年3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王邦禮曾於匪解放團受訓月餘,並向其舊同事董節誇張匪強大,且來臺後未向有關機關自首或辦理登記等情,應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榮民工程隊第一隊工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1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