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根泉

曾根泉(1918-),江西吳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掮客,其涉嫌叛亂。1951年7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叛亂部分無罪,其餘部分不受理。1952年8月11日移送臺北地檢處。 其於200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曾根泉叛亂部分無罪,則其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掮客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5號
    • 判決主文: 被訴叛亂部份無罪、其餘部份不受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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