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槐

林庭槐(1923–1955),男,福建詔安人,1954年被捕時22歲。父親林琴鶴是裁縫師。林庭槐韶安中學肄業,1942年曾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簡稱三青團), 1943年參加黃岡支部組織, 1949年加入國軍第二十一軍,隨軍來臺後,離開部隊。而後曾任教於臺中太平國小,曾擔任保防員。 1953年擔任中國國民黨臺中改造委員會第七區第四區分部第三小組組長、第四區黨部直屬第二十四小組組長、第四區黨部基層訓練員、第一期臺中市國民訓練隊北區國民兵第一分隊政治教官。1954年臺中市第一期乙種國民訓練隊北區國民兵訓練中隊政治教官、臺中市第二期乙種國民訓練隊北區國民兵訓練中隊政治教官、臺中市第三期乙種國民訓練隊北區國民兵訓練中隊政治教官等職。 1954年被捕,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復字第9號判決書,林庭槐被控在大陸時曾參與叛亂組織,文藝研究會、出版文藝刊物等供作,參加三青團、參與土共武裝部隊聯絡地方等事務,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但在保安司令部偵訊審查中林庭槐堅決否認參加三青團,且曾自首過,但這些抗辯未被採信。提起復審後,但卻越判越重,最後判決「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及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其餘沒收。1955年在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死刑。 袁梅鶯於2006年5月12日代表林庭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2月3日經第五屆第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777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庭槐(1923-1955),福建詔安人。依(44)審復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林庭槐就讀原韶安中學時,曾參加匪外圍組織文藝研究會,出版壁報、從事宣傳,嗣由黃漢思吸收正式參加匪幫組織,繼吸收沈應熙加入,並混入三民主義青年團,刺探該團人事活動情形,暗中為匪宣傳,與當地土共武裝部隊聯絡,通報地方防務情報,又受匪指使混入國軍前第一二一軍偽充服役,實則從事活動,約定在福州聯繫,後因福州為匪所據,該軍移防臺灣未及聯絡。1954年8月3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5月6日執行死刑。07773申請案於2006年5月1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2月3日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庭槐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林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於審判中否認正式參加匪幫組織及受匪命參加三民主義青年團、國軍前第121軍,並與土共武裝部隊聯繫通報防務情報等情,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蘇瑤崇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0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