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香

曾春香(1923-1999),臺灣高雄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鐵路局東港站貨物司事,其所涉奸嫌一案經數月偵查無積極罪證。1950年3月3日被羈押。1950年4月18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2月經第4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內容記載,認定其所涉奸嫌一案無積極罪證,有關其之羈押部分,應認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